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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不会再有交集了吧。

宋杨看着红色保时捷离去的尾影如是想。

他们是不同世界的人。

韩非是天之骄子,有着万人望不可即的江口市户籍,国内重点江口政法大学本科,德国汉堡大学法学与工商管理双硕,精通英、德两门外语,加之一副好皮囊以及不凡的谈吐,想来家境必不会差。

而宋杨呢?

没有显赫背景,父母都是普通工薪阶层。虽说也考上了被很多人奉之为神话存在的桥州政法大学,但法律并不是宋杨喜欢的专业,桥政也不是宋杨想去的学校。所以整个大学浑浑噩噩,导致在校期间没能拿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无所适从,这时才意识到自己已经不再年轻,开始奋图强,边工作边备考,终于含泪飘过合格线拿到从业资格证书。

宋杨只是一个再平淡无奇不过的普通人罢了。

宋杨垂眸,轻叹一口气。

人与人之间是有差距的。

优秀的人总是耀眼的,他们就像火把一样光热,吸引着辐射范围内具有趋光性的人。

韩非如是,宋杨亦如是,但此是非彼是。

宋杨回到家中简单吃过晚饭,惬意躺在沙上,信手拿起一本尚未看完的《合同法案例解析》,边看边做观点摘录批注。当读到淮夷高院布的某典型案例时,宋杨略顿,随即找出平板作相关检索。

——他曾见过同一案情的不同判决结果。

一番检索后,宋杨果然找到了那份他之前见过的,由蜀都中院作出了同案情却不同判决结果的终审生效判决文书。

宋杨再次细读了那份蜀都中院判决,又将淮夷中院判决用作对照,两相比较下,宋杨确定两案是同案情却不同判决结果。

现如此观点,宋杨便搜索淮夷高院公众号,找到相应文章并转至朋友圈后评论道关于典型案例四,蜀都中院同时期曾有相反判决结果,父母出付后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在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款项性质的前提下,出资部分并不当然应当被认定为赠与。

转完朋友圈,宋杨看了眼时间,随手将手机放置茶几后便起身去洗漱。

热水漱漱落下,在这乍暖还寒的五月,仍是洗去疲累的一剂良药。热气形成水雾,缓缓覆上镜台,朦朦胧胧的,似是罩了一层纱衣。宋杨双手拄着洗漱台,望着那层薄薄水雾中自己模糊的身体,不自觉的想起了韩非。

家庭,身材,样貌,谈吐,学历,见识。

自己好像没有一样能比得上韩非的。

宋杨自认不是一个善妒的人,他的身边不乏优秀之辈。但相较于韩非,他们却也仅仅只是优秀,并非完美。像是面容姣好、耐心温柔的简凝,却有着普通甚至可以说是清贫的出生。像是踏实勤奋、严谨稳重的方随珉,却只有17o出头还略显圆润的身材。宋杨能自内心的钦佩、赞扬他们,并且以他们为榜样,默默努力,期待能够变得和他们一样优秀。

但他偏偏遇见了韩非,残忍推着他去直面世界的参差,教他不得不去怀疑这个世界是否真的偏心过了头。

那句话怎么说来着?

我本可以忍受黑暗,如果我不曾见过光明。

而韩非就是这样一个,全方面都碾压自己的人。

宋杨用手抹开水雾,镜子里映照出他清秀的脸。

“出生和过去无法选择,但至少未来,我还可以慢慢缩小差距。”宋杨正视着镜中的自己,眼神愈坚定。

宋杨擦着头,从茶几上拿起手机,打开各项社交软件检查是否有漏读消息。宋杨点开微信朋友圈通知信息,除开几个点赞外,一条长达数排的评论映入眼帘

“关于案例四,我其实更认同淮夷中院的裁判观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在此基础上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另外关于最后一个案例,其实皖州高院在2o11年的时候也曾给出过不同的判决结果,案号是……”

评论人韩非。

韩非?

韩非!

宋杨觉得自己可能眼花了。

他和韩非绝不算熟。认真来说,也就是因工作碰巧遇见,然后闲聊了几句的关系。他所转这篇字数极多且专业性极强的舶来文,韩非竟然通篇都看了,还写了上百字的评论?!

宋杨惊讶之余,也开始认真对韩非的留言进行回复,分享自己的看法,当然也仅限前半部分,毕竟他还没来得及去找韩非提到的那份皖州高院案例。

“赠与合同同样也是实践合同,并不以双方诺成为生效要件。并且赠与通常是无偿的,并且是单务的,特别像这种处置重大资产的情形,更应当基于谨慎订立书面赠与合同。”

宋杨在评论区回复,不到一分钟,韩非的微信消息便弹了出来。

韩非但结合国情,其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以及民族千百年来的共同认知,都决定了父母购房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刚参加工作的人又有几个能够独力支付购房费用?

宋杨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仍然是不同的民事主体,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仅仅是养到十八周岁。对于十八周岁之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父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照拂义务。从义务的角度上来说,不应当理所当然的认定是赠与。

韩非对父母出资性质原则上还是应该以出资时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准。

宋杨这点我肯定认同,但咱们现在讨论的是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该怎样认定的问题。

韩非我的意思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出资性质不明时,父母主张是借贷关系,那么“出资是借款”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就需要父母去证明。毕竟赠与是单务合同,而借贷是双务合同。从举证责任难度来说,父母主张款项性质是借款的难度更高,也更难得到支持。

宋杨这点确实是。从证据组织的角度来看,即便是自己的子女认可款项是借款,但出于双方的关系考虑,也有概率被认定是虚假陈述。要是后续补出借条,被鉴定出时间对不上,则更加会被认定是串通。

韩非没错。所以,目前实践中更多的还是倾向于认可是赠与关系。同时,这也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的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宋杨是啊。但我仍旧认为不能一杆子打死。从公平原则角度上想想,大半辈子的积蓄给了一个匆匆只和自己儿女共同生活几载,甚至更短时间的女婿或儿媳,是个人都接受不了吧?

韩非但人始终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当初也没有人把刀架在他们脖子上,逼着他们付钱给孩子买房不是吗?【摊手】【摊手】【摊手】

宋杨韩律师,我现你真的挺能辩的,在女朋友面前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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