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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绍兴辛巳亲征诏草

作者【宋】辛弃疾

使此诏出于绍兴之初,可以无事仇之大耻。使此诏行于隆兴之后,可以卒不世之大功。今此诏与此虏犹俱存也,悲夫!

嘉泰四年三月门生弃疾[1]拜手谨书。

注释

[1]门生作者表明和“亲征诏草”代拟者陈康伯有师生关系。《宋史·高宗纪》绍兴三十一年十月丁巳(十八日),“召杨存中同宰执议于内殿,陈康伯赞帝定议亲征”。

赏析

我们先简略介绍一下与本文有关的事实。“绍兴辛巳亲征诏草”为陈康伯代拟,而洪迈《容斋三笔·吾家四六》亦节录此诏,或为洪迈所拟。《容斋三笔》节录曰“惟天惟祖宗,方共扶于基绪;有民有社稷,敢自佚于宴安。”“岁星临于吴分,定成淝水之勋;斗士倍于晋师,可决韩原之胜。”不管为何人所拟,这份诏书是要求朝野上下,中原军民,同仇敌忾,抗金收复失地的动员令。“辛巳”指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即公元1161年;“隆兴”是宋孝宗年号;“嘉泰”是宋宁宗年号,“嘉泰四年”即公元12o4年,是辛弃疾写此跋的时间。在诏草上题跋的还有何澹、谢深甫、陈谠、叶适等。

这篇短跋仅由四句话构成,第四句话是交代写作时间,为此类跋文的通行格式;其馀三句,每句构成一个单独的意思,字少情浓,寄慨遥深。

这篇跋文的特点何在呢?特点就在于独特地抓住了“时间”——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绍兴之初,隆兴之后,嘉泰四年。

句“使此诏出于绍兴之初,可以无事仇之大耻”,如果在绍兴初年实行这份诏书的战略方策,就不致会有对敌称臣纳贡的奇耻大辱。次句“使此诏行于隆兴之后,可以卒不世之大功”,如果在隆兴之后,实行这份诏书的战略方策,就可以建立历史上少有的大功,报仇雪恨,收复失地。隆兴间,因完颜亮被部下所杀,金国内乱,宋趁机收复一些失地,如两淮州郡,却因张浚草率失利,宋孝宗仍行媾和,山河破碎局面一如既往。第三句“今此诏与此虏犹俱存也”,今天——嘉泰四年,诏书犹存,国耻尚在,敌人依然气焰熏天,铁骑蹂躏着大好河山。作者抓住三个历史时期,根据诏书在三个历史时期的不同历史效果,加以尖锐的对比,指出了南宋朝廷如何地坐失了大好战机,导致丧权辱国的重大历史教训。作者在这里不是信笔写来,也没有繁文缛词,仅仅用三两句话,就概述了南宋国策失误的历史过程,也将国家兴亡的沉痛教训,揭示了出来。这样的语言,字凝句炼,无法再简,而其中概括的历史内容却异常深邃,胜过万语千言。

这篇文章是述事,但述中有慨。开始两句,乍读似无感情,细加品味,却饱含浓烈情感,在语言的对比中包含着对南宋小朝廷的指责。这种感情随着语言的变化而加深加浓。往事辛酸,不堪回,战机坐失,徒唤奈何!当作者回顾往昔时,已是字字血泪,一旦触及今事,“诏”、“虏”俱存,他胸间蕴蓄的感情潮水,终于喷而出,喟然长叹,仰天一声“悲夫!”这喟叹如巨浪排空,有无限的悲愤。炽烈的民族情感,如一股热流,猛烈地冲击着读者的心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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